民事中就是這樣,行為無效,但錢是真的,你不管說破大天都沒辦法否認,人家當初交了十五萬是要作為掛靠費的。
當然名義上叫管理費。
說完,周雲沒有去管臉色黑的如同鍋底一樣的於雲濤,而是看向了旁邊的嶽夏嵐。
“嶽律師,乾得漂亮,那不知道的還以為是我們倆互相勾結呢,妨害作證罪怎麼規定的來著?嘖嘖嘖……”
本來其實沒必要這樣的,周雲大可以等對方把這個判決發在網上,然後全網群嘲自己的時候再打臉。
但他其實並不喜歡那樣,那樣隔著一層互聯網總覺得不那麼爽,就像是某些時候隔著一層橡膠一樣。
他就喜歡這種當麵的、直接的……方式。
所以在以前報案的時候他都會讓警察同誌帶句話,不然總感覺不舒服。
現在終於舒服了,尤其是在看到對麵那位嶽律師的臉色都變了的時候。
“你們看吧,有些事那就怕深入想,得了,您幾位先聊著吧,我這還得去趟公安機關報個案,趕時間。”
“這事都是我策劃的,本來想著看能不能博弈一下,但誰能想到,我這邊挖了個坑,您那邊沒有猶豫直接就跳了,那我也沒辦法。”
“先走了啊。”
說完,周雲拿著判決書往外走。
這邊的謝主任等人還有點不太明白,不過很快就從嶽夏嵐嘴裡知道了情況。
“什麼?嶽律師,您是說這……我們有可能涉嫌犯罪?不是,我們啥也沒乾啊!”
嶽夏嵐趕忙問道:“你們的工程給了那個高燁偉沒有?”
謝主任聞言回道:“已經給了……不是,嶽律師,那這年頭的人一個個都是不見兔子不撒鷹的主,不然咋可能給咱們出具這個意見書呢。”
聽到這話,嶽夏嵐的臉色一片蒼白:“完了……”
另一邊,周雲當然沒有這麼直接走,他今天要是走了,那不用想,肯定把這位審判長給得罪死了。
雖然對方沒有發現問題應該全鍋,但真的說起來,他周雲也算是把對方擺了一道。
所以周雲走出去又偷偷撥通電話,然後把對方叫了出來。
很快臉色黑的如同鍋底一樣的於雲濤走出來道:
“周律師,你還有什麼事啊?我這都……”
周雲笑道:“您不要生氣,現在這情況您也很清楚了,所以我建議中院和我一起給公安機關移交材料報案!”
啊?聽到這話,今年四十多歲的於雲濤有點不太明白。
周雲隨即解釋道:“您想啊,如果您這邊和我一起報案,那是什麼,那是法院在判決書做出後發現了違法犯罪問題,然後和當事人律師一起將線索移交。”
“哦對,如果方便的話可以先穩住這幾個人,然後報警讓公安機關過來。”
“涉及到了違法犯罪問題,那就算判決稍微有那麼一點點疏漏也不算什麼,您說呢?反正到了這一步,這個信息不公開也無所謂了。”
這又是周雲用到最多的一種套路,不過也不能算套路吧,就是正常雙贏。
之前就說過,經濟類案件,尤其是詐騙案件,自己報案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可能是沒辦法立案。
彆看他周雲現在說的頭頭是道,去報案人家不聽你說的,你照樣沒轍。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讓法院這邊“移交線索”,他作為當事人律師一起配合。
這樣子,那就能說得過去了,最起碼可以立案。
立案後那就好說了,基本上往那個椅子上一坐,什麼事都能給你抖出來。
合同詐騙不一定能成,但是妨害作證罪應該是可以的。
聽到這話,於雲濤不由得看了周雲一眼,以他的經驗基本上可以想到,這個案子要是真的開始查,天知道銀杉區教育係統會引發多大的地震。
那個叫什麼嶽夏嵐的魔都律師有很大的可能會進去。
周雲看起來笑得有點靦腆,估計誰都想不到,這個看著有點小帥的年輕人居然會有這麼毒的心!
彆人打官司要錢,他打官司要命!
不過話說到這裡,於雲濤沒有理由不答應,移交犯罪線索而已,既然發現了那肯定得移交。
銀杉區教育係統地震什麼的,和他這個中院行政庭法官有什麼關係。
想到這裡,於雲濤隨即道:“周律師我去穩住他們,你來報案,送線索不夠,我們把人也送到位。”
“實在不行我把法警叫過來……”
聽到這話,原本還在那裡靦腆的周雲瞬間破功,趕緊道:“還是您辦事周到,我怎麼沒想到呢……”
裡麵的幾人都在各自打電話。
嶽夏嵐是和同所的刑辯律師詢問情況。
“對,現在已經判了,我忽略了還有掛靠費的存在,這怎麼辦呢……”
謝主任等人也在打電話,隻不過從他們的臉色就能看出來,對麵的領導聽到消息後心情都不怎麼美麗。
本來隻是一個民事案件,結果搞到現在人要進去了?
但這個事,吊詭就吊詭在,一旦真的有麻煩,那個高燁偉百分之百會選擇甩鍋的。
為什麼,妨害作證罪不是偽證罪,偽證罪是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就算是作偽證,也一般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所以那些凡是搞什麼民事案件中偽證被判刑的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法院能做的就是罰款以及司法拘留。
這也算是一個法律漏洞吧,這些年民事案件中作偽證的情況真的很多。
但是,妨害作證罪不一樣。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賄買就是給好處,這個都懂。
這個罪很特殊不知道大家發現沒,這個罪隻處理那些“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實際作偽證的那個人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
相反,指使對方作偽證的人,是會涉及刑事責任。
比較相似的有一個罪名,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說的直白點,買的和賣的都不涉及犯罪,頂多治安處罰,但中間那個介紹的,或者是給提供地方的,是犯罪。
所以不要動不動就給人介紹說哪裡哪裡有服務,人家那倆最多十五天,你可是要背案底的!
也因此,嶽夏嵐這幾個人直接攤上事了。
前些年有過類似的情況,其實這種事很好規避,尤其是體製內,不要去主動發揮,案子輸了就輸了唄,那能咋樣,最後又不用你自己還錢。
結果偏不,就要去主動,就進去了……
領導壓力能給多大,孫某某案裡麵照樣有人能頂住壓力,彆人隻能把他調走再操作。
到了這一步,周雲已經完全占據了主動!
接下來就等著對方開條件,這樣就不用考慮涉及行政機關執行難得問題了,對方會主動把錢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