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論》治要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偷薄之政自此始矣。逮至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至於始皇,兼吞六國,遂滅禮義之官,專任刑罰,而奸邪並生,天下叛之。
高祖約法三章,而天下大悅。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議論務在寬厚,天下化之,有刑厝之風。
至於孝武,征發煩數,百姓虛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宄不勝。於是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轉相比況,禁罔積密,文書盈於機格,典者不能遍睹,奸吏因緣為市,議者鹹怨傷之。
《蔣子萬機論》治要·用奇
漢元帝為太子時,諫持法泰深,求用儒生,宣帝作色怒之雲:“俗儒不達不足任,亂吾家者太子也。”
據如斯言,漢之中滅,職由宣帝,非太子也。乃知班固步驟盛衰、發明是非之理,弗逮古史遠矣。昔秦穆公近納英儒,招致智辯,知富國強兵。
至於始皇,乘曆世餘,滅吞六國,建帝號而坑儒任刑,疏扶蘇之諫,外蒙恬之直,受胡亥之曲,信趙高之諛,身沒三歲,秦無噍類矣。前史書二世之禍,始皇所起也。夫漢祖初以三章,結黔首之心,並任儒辯以並諸侯,然後網漏吞舟之魚,烝民樸謹,天下大治。
宣帝受六世之洪業,繼武、昭之成法,四夷怖征伐之威,生民厭兵革之苦,海內歸勢,適當安樂時也,而以峻法繩下,賤儒貴刑名,是時名則石顯、弘恭之徒,便僻危險,杜塞公論,專製於事,使其君負無窮之謗也。
如此,誰果亂宣帝家哉!向使宣帝豫料柱石之士、骨鯁之臣,屬之社稷,不令宦豎秉持天機,豈近於元世棟橈榱崩,三十年間,漢為新家哉!推計之,始皇任刑,禍近及身,宣帝好刑,短喪天下,不同於秦禍少者耳。
《論語》治要·為政
子曰:“導之以政〔政,謂法教〕,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苟免〕;導之以德〔德,謂道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格,正也〕。”
《鹽鐵論》治要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
所貴良醫者,貴其審消息,而退邪氣也,非貴其下針石而鑽肌膚也;所貴良吏者,貴其絕惡於未萌,使之不為非,非貴其拘之囹圄而刑殺之也。
今之所謂良吏者,文察則以禍其民,強力則以厲其下,不本法之所由生,而專己之殘心,文誅假法,以陷不辜、累無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裡驚駭,十家奔亡,若癰疽之相漫,色淫之相連,一節動而百枝搖。《詩》雲:“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無罪,淪胥以鋪。”傷無罪而累也。非患銚鋤之不利,患其舍草而芸苗也;非患無準平,患其舍枉而繩直也。
故親近為過不必誅,是 不用也;疏遠有功不必賞,是苗不養也。故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也。
《鹽鐵論》治要
古者明其仁義之誓,使民不逾。不教而殺,是虐民也。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逾也。
聞禮義行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興也。高牆狹基,不可立也;嚴刑峻法,不可久也。
二世信趙高之計,深督責而任誅斷,刑者半道,死者日積,殺人多者為忠,斂民悉者為能,百姓不勝其求,黔首不勝其刑,海內同憂,而俱不聊生。故過任之事,父不得於子;無已之求,君不得於臣。知死不再,窮鼠齧狸,匹夫奔萬乘,舍人折弓,陳勝、吳廣是也。聞不一期而社稷為虛,惡在其能長製群下,而久守其國也?
《政要論》治要·臣不易
夫治國之本有二:刑也,德也。二者相須而行,相待而成矣!天以陰陽成歲,人以刑德成治,故雖聖人為政,不能偏用也。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杖刑多,任德少者,五霸也;純用刑,強而亡者,秦也。夫人君欲治者,既達專持刑德之柄矣。
位必使當其德,祿必使當其功,官必使當其能。此三者,治亂之本也。位當其德,則賢者居上,不肖者居下;祿當其功,則有勞者勸,無勞者慕。未之有也。
《仲長子昌言》治要
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罰為之佐助焉。古之聖帝明王,所以能親百姓、訓五品、和萬邦、蕃黎民,召天地之嘉應,降鬼神之吉靈者,實德是為,而非刑之攸致也。至於革命之期運,非征伐用兵,則不能定其業;奸宄之成群,非嚴刑峻法,則不能破其黨。
時勢不同,所用之數,亦宜異也。教化以禮義為宗,禮義以典籍為本。常道行於百世,權宜用於一時,所不可得而易者也。故製不足,則引之無所至;禮無等,則用之不可依;法無常,則網羅當道路;教不明,則士民無所信。引之無所至,則難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則無所取正;羅網當道路,則不可得而避;士民無所信,則其誌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誠令方來之作,禮簡而易用,儀省而易行,法明而易知,教約而易從。
篇章既著,勿複刊剟,儀故既定,勿複變易。
而人主臨之以至公,行之以忠仁,壹德於恒久,先之用己身。又使通治亂之大體者,總綱紀而為輔佐;知稼穡之艱難者,親民事而布惠利。
政不分於外戚之家,權不入於官豎之門。下無侵民之吏,京師無佞邪之臣。則天神可降,地祇可出。
《袁子正書》治要·禮政
治國之大體有四:一曰仁義,二曰禮製,三曰法令,四曰刑罰。四本者具,則帝王之功立矣。
所謂仁者,愛人者也。愛人,父母之行也。為民父母,故能興天下之利也。所謂義者,能辨物理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興利除害者,則賢人之業也。夫仁義禮製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罰者,治之末也。
無本者不立,無末者不成。夫禮教之治,先之以仁義,示之以敬讓,使民遷善日用而不知也。儒者見其如此,因謂治國不須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後仁義興於上也。法令者賞善禁淫,居治之要會。
商、韓見其如此,因曰治國不待仁義,不知仁義為之體,故法令行於下也。是故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恥;導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苟免,是治之貴賤者也。先仁而後法,先教而後刑,是治之先後者也。
《袁子正書》治要·禮政
夫遠物難明,而近理易知,故禮讓緩而刑罰急,是治之緩急也。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禮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之者仁,明之者禮也,必行之者刑罰也。先王為禮,以達人之性理,刑以承禮之所不足。
故以仁義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無本也。以刑法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偽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
故有刑法而無仁義,久則民忽,民忽則怒也;有仁義而無刑法,則民慢,民慢則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兩通而無偏重,則治之至也。”夫仁義雖弱而持久,刑殺雖強而速亡,自然之治也。
《淮南子》治要·泰族
夫刻肌膚、镵皮革、被創流血,至難也,然越人為之,以求榮也〔越人以箴刺其皮,為龍文〕。
聖王在位,明好憎以示之,經誹譽以導之,親賢而進之,賤不肖而退之,無被瘡流血之患,而有高世尊顯之名,民孰不從?古者法設而不犯,刑措而不用,非可刑而不刑也。百工維時,庶績鹹熙,禮義修而任賢得也。
故舉天下之高,以為三公;一國之高,以為九卿;一縣之高,以為二十七大夫;一鄉之高,以為八十一元士。各以小大之材處其位、得其宜,由本流末,以重製輕,上唱而民和,上動而下隨,四海之內,一心同歸,背貪鄙而向義理。於其以化民也,若風之搖草木,無之而不靡。
《政要論》治要·詳刑
夫刑辟之作,所從尚矣!聖人以治,亂人以亡。故古今帝王莫不詳慎之者,以為人命至重,一死不生、一斷不屬故也。夫堯、舜之明,猶惟刑之恤也。
是以後聖製法,設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訊,然猶複三判,僉曰可殺,然後殺之,罰若有疑,即從其輕,此蓋詳慎之至也。故苟詳,則死者不恨、生者不忿。忿恨不作,則災害不生;災害不生,太平之治也。
《政要論》治要·詳刑
是以聖主用其刑也,詳而行之,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眾。“明刑至於無刑,善殺至於無殺。”此之謂矣。
夫暗亂之主,用刑彌繁,而犯之者益多,而殺之者彌眾,而慢之者尤甚者何?由用之不詳,而行之不必也。
不詳則罪不值,所罪不值,則當死反生;不必則令有所虧,令有所虧,則刑罰不齊矣。
失此二者,雖日用五刑,而民猶輕犯之。故亂刑之刑,刑以生刑,惡殺之殺,殺以致殺,此之謂也。
《史記》治要·酷吏傳
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格,正〕。”
老氏稱:“法令滋章,盜賊多有。”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製治清濁之源也。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
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於職矣。故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下士聞道大笑之’,非虛言也。
漢興,破觚而為圓〔觚,方〕,斫雕而為樸,網漏於吞舟之魚,而吏治烝烝,不至於奸,黎民艾安。由是觀之,在彼不在此〔在道德,不在嚴酷也〕。”
《老子》治要·德經
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天下,謂人主也。忌諱者,防禁也。令煩則奸生,禁多則下詐。相殆,故貧也〕。民多利器,國家滋昏〔利器者,權也。民多權則視者眩於目,聽者惑於耳,上下不親,故國家昏亂也〕。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人,謂人君也。多伎巧,刻畫宮觀、雕琢章服,下則化上,日以滋起也〕。法物滋彰,盜賊多有〔法,好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則農事廢,饑寒並至,故盜賊多有〕。我無為,而民自化〔無所改作,而民自化成〕;我好靜,而民自正〔我不言不教,民皆自忠正也〕;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徭役,故皆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我去華文,民則隨我為質樸〕。
《春秋左氏傳》治要·昭公
六年,鄭人鑄刑書〔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叔向使詒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臨事製刑,不豫設法。法豫設,則民知爭端〕。
猶不可禁禦,是故閒之以義〔閒,防也〕,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養也〕,製為祿位,以勸其從〔勸從教也〕,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淫,放也〕。
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聳,懼也〕,教之以務〔時所急也〕,使之以和〔悅以使民〕,臨之以敬,蒞之以強〔施之於事為蒞〕,斷之以剛〔義斷恩也〕。
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也。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權移於法,故民不畏上也〕,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僥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爭,緣僥幸以成其巧偽也〕,弗可為矣〔為,治也〕。
《春秋左氏傳》治要(下)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夏、商之亂,著禹、湯之法,言不能議事以製〕,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為刑書,謂之九刑也〕。三辟之興,皆叔世也〔言刑書不起於始盛之世〕。
今吾子相鄭國,製參辟,鑄刑書〔製參辟,謂用三代之末法〕,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言文王以德為儀式,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刑,法也〕。”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言文王作儀法,為天下所信也〕。”
如是,何辟之有〔言《詩》唯以德與信,不以刑〕?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以刑書為征〕,錐刀之末,將儘爭之〔錐刀末,喻小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製〔數改法也〕。”其此之謂乎!複書〔複,報也〕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
《袁子正書》治要·刑法
禮法明則民無私慮,事業專則民無邪偽,百官具則民不要功。故有國者,為法欲其正也,事業欲其久也,百官欲其常也。天下之事,以次為爵祿,以次進士,君子以精德顯。夫德有次則行修,官有次則人靜,事有次則民安。
農夫思其疆畔,百工思其規矩,士君子思其德行,群臣百官思其分職,上之人思其一道,侵官無所由,離業無所至。夫然,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
《袁子正書》治要·刑法
夫變化者,聖人之事也;非常者,上智之任也。
此入於權道,非賢者之所窺也。才智至明,而好為異事者,亂之端也。是以聖人甚惡奇功。
《袁子正書》治要·刑法
天下有可赦之心,而有可赦之罪;無可赦之心,而無可赦之罪。明王之不赦罪,非樂殺而惡生也。以為樂生之實,在於此物也。夫思可赦之法,則法出入;法出入,則奸邪得容其議;奸邪得容其議,則法日亂。
犯罪者多,而私議並興,則雖欲無赦不可已。夫數賞則賢能不勸,數赦則罪人徼幸。明主知之,故不為也。
夫可赦之罪,千百之一也。得之於一,而傷之於萬,治道不取也。故先王知赦罪不可為也。故所俘虜,壹斷之於法,務求所以立法,而不求可赦之法也。
《袁子正書》治要·刑法
法立令行,則民不犯法;法不立,令不行,則民多觸死。故曰:能殺而後能生,能斷而後仁立。國之治亂,在於定法。定法則民心定,移法則民心移。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一出而正,再出而邪,三出而亂。
法出而不正,是無法也;法正而不行,是無君也。是以明君將有行也,必先求之於心,慮先定而後書之於策,言出而不可易也,令下而不反也。如陰陽之動,如四時之行,如風雨之施,所至而化,所育而長。
夫天之不可逆者,時也;君之不可逆者,法也。使四時而可逆,則非天也;法令而可違,是非君也。
今有十人, 弩於百萬之眾,未有不震怖者也。夫十矢之不能殺百萬人,可知也。然一軍皆震者,以為唯無向則已,所中必死也。明君正其禮,明其法,嚴其刑,持滿不發,以牧萬民,犯禮者死,逆法者誅,賞無不信,刑無不必,則暴亂之人莫敢試矣。故中人必死,一矢可以懼萬人;有罪必誅,一刑可以禁天下。是以明君重法慎令。
《體論》治要
孔子曰:“為政以德。”又曰:“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然則德之為政大矣,而禮次之也。
夫德禮也者,其導民之具歟。太上養化,使民日遷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其次使民交讓,處勞而不怨,此治之次也;其下正法,使民利賞而歡善,畏刑而不敢為非,此治之下也。
夫善禦民者,其猶禦馬乎?正其銜勒,齊其轡策,均馬力,和馬心,故能不勞而極千裡。
善禦民者,壹其德禮,正其百官,齊民力,和民心,是故令不再而民從,刑不用而天下化治。
所貴聖人者,非貴其隨罪而作刑也,貴其防亂之所生也。是以至人之為治也:民有小罪,必求其善以赦其過;民有大罪,必原其故以仁輔化。是故上下親而不離,道化流而不蕰。
《文子》治要·上義
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反己自正也。誠達其本,不亂於末;知其要,不惑於疑;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責於下;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
故人主之製法也,先以自為檢戒,故禁勝於身,即令行於民矣。夫法者,天下之準繩也,人主之度量也。懸法者,法不法也。法定之後,中繩者賞,缺繩者誅。
雖尊貴者,不輕其賞;卑賤者,不重其刑。
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者無罪。是故公道行而私欲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製有司使不得專行也;法度道術,所以禁君使無得橫斷也。人莫得恣,即道勝而理得矣,故反於無為。無為者,非謂其不動也,言其莫從己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