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娛樂圈專用律所(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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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娛樂圈專用律所

在如今的互聯網時代,明星被侵權的事幾乎天天都在發生。

每天都有數不清的社交網絡罵戰,已經屢見不鮮了。

而娛樂圈上至一線,下至十八線的明星們,自然就成了星雲這家律所潛在的客戶群體。

而且是個算得上龐大的客戶群體。

明星們遭遇的各種輿論,毫無疑問地給星雲帶來了巨大的業務量。

同時也給星雲律所帶來了源源不斷的生意和錢。

雖說娛樂圈內的明星遍布全國各地。

但這個圈子相對來說比較封閉,而且說大也不大。

同時娛樂圈裡也很亂,三天一小瓜,五天一大瓜。

在這種條件下,星雲根本就不愁沒案子打。

而且如今,娛樂圈又掀起一股律師函風潮,屬於是“一言不合就發律師函”。

明星有發律師函的需求,基本第一個都會找到星雲這個“娛樂圈專用律所”。

星雲隨便幫明星發一封律師函,就能賺個幾千塊錢甚至萬把塊錢。

而且寫律師函還不用費什麼功夫,隻要把之前的模板往上一套就完事了。

除了各類侵權案之外,星雲還負責明星們和各大演藝公司的解約案。

如果運氣好,打一場頂流明星的解約官司,星雲能狠狠賺上一筆。

而這次馮林浩的事情,不出意外地也找上了星雲。

而星雲發布的這封律師函,內容和之前星雲為彆的明星寫的律師函大同小異:

【致各位網友:

本所(星雲律師事務所滬市分所)受馮林浩先生的委托,本所委派劉峰律師,在此就近期部分網絡用戶侵害馮林浩先生名譽一事,發布本律師聲明。

近期網絡上出現了一些針對馮林浩先生的不實言論和誹謗行為,這些言論嚴重損害了他的聲譽和權益,部分內容經網絡發酵後影響不斷擴大,甚至影響了馮林浩先生的工作和生活。

對此,本所代表馮林浩先生,表示強烈的不滿和抗議。

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形式的誹謗和造謠都是違法的行為,並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我們敦促以下侵權用戶(圍脖用戶@花花花花啊、@小狗拉力、@眼睛瞪得像銅鈴)立即停止這種行為,刪除相關侵權內容,並對已經造成的損害負責。

同時敦促圍脖平台積極履行網絡服務者的監督義務,及時屏蔽、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如果以上網絡用戶,繼續傳播不實信息和誹謗言論,我們將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馮林浩先生的權益。

包括但不限於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損失,以及公開揭露您的身份和行為。

本所在此提醒廣大網絡用戶: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營造文明、健康的網絡環境人人有責。】

而這種流水線生產出來的律師函,卻也有粉絲願意相信。

星雲的律師函一出,馮林浩的粉絲就站起來了。

說話都變得硬氣起來。

【我就說馮林浩是無辜的吧!那些黑子怎麼不出來蹦躂了?早上不是還叫得很大聲嗎?】

【我們馮林浩又擋了誰家的路了?就這麼恨嗎?馮林浩實慘】

【全體縫紉機支持馮林浩維護自己的權益!】

【熱知識:律師函隻是律師接受明星委托後,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評價和風險估計的法律文書。律師函的本質其實是一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律師函隻代表聲明作用,並不代表法院認可。至於律師函上的寫的東西根本就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望粉絲周知,彆再拿著雞毛當令箭了,看得我都尷尬了】

【怕有人聽不明白,我幫忙通俗點解釋,律師函就是明星花錢讓律師幫忙寫的小作文,嚇唬嚇唬人而已。看看得了,認真你就輸了】

【現在的明星真是太濫用律師函……一點破事都要發律師函。星雲律所賺翻了吧?律師函滿天飛了】

【娛樂圈的律師函就跟廁所裡的草紙一樣】

李杭看完這份不痛不癢的律師聲明函,什麼也沒做,直接關掉了手機。

馮林浩越是著急為自己辯解。

到時候隻會反噬得越厲害。

……

接下來的幾天,李杭都在準備起訴材料。

隨後一紙訴狀將馮林浩和廖鑫華告上了法庭。

很快,一個自稱是馮林浩代理律師的男人,找上了李杭。

“李律師,久仰大名了。”

“我叫劉峰,是馮先生的代理律師。今天來找您,主要是想就米蕊女士的事情,跟您協商一下,看能否私下和解,儘量不要鬨到法庭,對我當事人的影響不好。”

笑得一臉和煦,但李杭卻從他的笑容中看出了算計。

“劉律師,您可以先說說和解條件。”

“非常感謝您願意聆聽我們的提議,李律師。”劉峰調整了一下坐姿,從文件夾中抽出一份文件遞給李杭。

“這是我們初步提出的和解方案,包括對米蕊女士的一些補償措施。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方案,能夠彌補對米蕊女士無意中所造成的傷害,並且結束這場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李杭笑道,“您說,這是無意中造成的傷害?”

劉峰笑得一臉勉強。

他作為馮林浩的律師,他必須使用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措辭。

即使麵對李杭的反問,即使內心有點慌,他也不能露出不自在的表情。

李杭接過劉峰手裡的文件,仔細瀏覽著上麵的內容。

這份所謂的和解方案裡,馮林浩隻提出了給米蕊一些賠償。

而且,賠償金額並不高。

而對於米蕊和廖鑫華已經締結的這段婚姻,卻沒有給出任何解決方案。

而是讓米蕊和廖鑫華兩人自己協商解決。

除此之外,還附帶了一些限製性條件。

限製條件包括,簽署協議就表示米蕊同意與馮林浩和平分手。

並且要求米蕊簽署一份保證書。

保證未來無論如何,都會對與馮林浩曾經交往過的事實保密。

如果米蕊肚子裡的孩子順利出生,米蕊要獨自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

並且,不能對外透露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誰。

包括對孩子本人也不能說。

如果今後有輿論產生,米蕊需要無條件配合馮林浩澄清,發圍脖撇清兩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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