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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法官,我還能搶救一下嗎(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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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法官,我還能搶救一下嗎

直到吳秀雅遇到朱博偉。

她的計劃才終於得以完整實施。

她和朱博偉從相遇開始,一直到走入婚姻殿堂。

一切都發展得十分順利。

朱博偉人傻錢多,和他在一起之後,錢從四麵八方滾滾來。

原本她想著,這次和朱博偉離婚,拿到一半房產後,就再也不乾這種事了。

找個真正愛的人結婚過日子。

然而,令吳秀雅沒想到的是。

事情竟然發展到了今天這個地步。

吳秀雅自知,在這鐵證麵前,她已經不可能脫罪了。

而她之前為了無罪所作出的辯護,反而讓她也失去了減輕刑罰的可能了。

她以為她過往做的這些事,不會留下痕跡。

畢竟她和那幾任前男友分手後,聯係方式全刪除了。

那些人都是有錢的體麵人,也不會追著她糾纏不清。

就算醒悟過來,也不會大肆宣揚,讓人知道自己被騙了。

她從來沒想到,李杭竟然有本事找出這些證據。

這時她聽見審判長問道,“被告和被告代理人,你們對原告代理人提供的證據有無異議?”

吳秀雅無奈道,“沒有。”

可不敢再有了,誰知道李杭還會掏出什麼好東西?

而向文雪,作為吳秀雅的律師,此時也是無比震驚。

吳秀雅可從來沒跟她說過自己的這些光輝事跡!

不說就算了,關鍵是,這些事情還被李杭找到了證據!

她咬牙切齒地回答道,“沒有。”

向文雪惡狠狠盯著吳秀雅,可是吳秀雅根本不看她。

特麼的,當初就不該接這個委托!

原本就是因為對麵是李杭。

如果贏了,那可就是一步登天了。

而且,這個案子在她看來,畢竟是夫妻關係,很難定性為詐騙。

隻要合理狡辯,勝算還是有的。

而如今這種局麵。

這下估計她是真要紅了……不過是黑紅。

以後誰還敢找自己代理案件?

準備收拾收拾去彆的城市混飯吃吧。

“被告和被告代理人,你們還有什麼要補充嗎?”

吳秀雅現在很慌。

既不知道還能怎麼狡辯,也怕自己多說多錯。

最後也隻能絕望道,“審判長,我沒有什麼要說的了……”

審判長似乎也鬆了一口氣。

這庭再開下去,她就要神經衰弱了。

主要是被告和她那個代理人也太能狡辯了。

明知道自己的狡辯聽起來很蒼白,還是要說。

而且還說得相當理直氣壯。

就是那種“我知道你在狡辯,你也知道我知道你在狡辯,我也知道你知道我知道你在狡辯。但你還是硬要狡辯。”的無力感。

所幸原告律師李杭用幾份關鍵證據殺死了比賽。

否則說不定還會聽到被告方更加離譜的辯護理由。

說不定再辯護下去。

被告律師會說朱博偉才構成詐騙。

以向文雪那個腦回路,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所幸,現在終於可以進入庭審的最後階段了。

審判長如釋重負地說,“那麼,現在雙方進行最後的法庭陳述。”

“請原告或原告代理人先發表你方的法庭陳述。”

李杭點頭說道,“審判長,審判員。我方堅持,庭審中,凡事用證據說話。關於吳秀雅在與我方當事人婚姻中的詐騙事實,被告方多次予以否認,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而是一味地說不構成犯罪。”

“甚至直到今天,被告還提出要分割我方的財產,可見被告完全是將婚姻當成了牟利的手段。”

“本案由於原被告雙方存在婚姻關係,並**型的詐騙罪,而是夾雜著普通民事婚姻關係,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行為的定性邊緣都很模糊。但是這並不影響其詐騙罪名的成立。”

“審判長,我的法庭陳述完畢。”

“被告方,請你方做法庭陳述。”

向文雪深吸一口氣,現在說什麼好像都無濟於事了。

不過畢竟還在進行萬眾矚目的庭審直播。

她也不能就這麼破罐破摔了。

還是得搶救一下。

不然會顯得自己很沒有職業素養。

於是她頓了頓,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無論如何,我方當事人與原告都是夫妻,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然而原告方卻根本不顧兩人的夫妻情分,在庭審中更是表現得冷漠無情,處處針對我方,似乎要將我方當事人置於死地才肯罷休。”

“我方當事人與原告的婚姻關係中,雖然都是原告在賺錢養家,但是我方也從來沒有違背過夫妻忠實義務。”

“一段正常夫妻關係,應當是和諧互愛的,就算是任何一方犯了錯誤,也是人之常情,完全可以好好說開,互相理解原諒。不至於鬨到法院相見的地步。”

向文雪的這段發言,讓直播間的網友們都呆了。

【請問她是在乾嘛,都臨到頭了想和解啊?】

【這是看辯解沒用了,就開始另辟蹊徑,博取法官的同情了唄】

【‘沒有違背過夫妻忠實義務’……這也能拿出來說啊?這不是應該的嗎?要是連這都違背了,那就準備再多付點賠償金吧】

【說真的,向律師這個水平,讓我覺得我又行了】

……

審判長對向文雪這番話,也是左耳進右耳出。

讓她做法庭陳述,沒讓她在法庭賣慘。

“現在休庭十分鐘, 合議庭進行合議。”

十分鐘很快過去,審判長和審判員又陸續入庭。

“現在宣布審判結果。”

“經合議庭研究,本院認為: 被告人吳秀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特彆巨大的個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毫無認罪認罰態度,對其所涉犯罪事實拒不供認,態度十分惡劣。”

“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秀雅犯詐騙罪,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個月,退還被害人朱博偉錢款,,元,並處罰金十萬元。”

“二、判定被告人吳秀雅與朱博偉二人婚姻關係解除。所簽署聲明或協議均視為無效。所有婚前個人財產,仍歸朱博偉所有。”

“三、判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費共計萬元。”

“吳秀雅詐騙一案到此結束,現在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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