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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遵紀守法的良民一枚呀(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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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遵紀守法的良民一枚呀

吳秀雅猛地抬起頭,“什麼?兩千塊?向律,你……”

特麼的你的腿是金子做的不成?

跑個腿敢要兩千塊錢?

吳秀雅剛想罵人,那些話卻堵在喉嚨裡,又咽了回去。

向文雪現在畢竟是自己的委托律師。

她怕說出來之後惹怒了向文雪,她就不會儘心儘力幫自己辯護了。

向文雪卻理所當然地聳了聳肩。

“我們律師也是人,不是神仙。也要掙錢吃飯啊,要是每個嫌疑人,都讓我免費跑腿幫忙帶這個帶那個的,那我整天就忙著跑腿了,哪來的時間去幫你們辯護呢?吳女士,希望你理解。”

一旁的範靜不禁咂舌。

雖然說,律師收一些跑腿費,也無可厚非吧。

可是向文雪也太黑了。

兩千塊錢,分明就是趁火打劫。

她跟在向文雪身邊當助理律師的這段時間。

正經的法律知識沒學到多少。

賺黑錢的方法倒是學了不少。

而坐在向文雪對麵的吳秀雅,狠狠咬了咬牙。

明明是向文雪主動提起,問她需不需要帶衣物的。

向文雪現在卻表現得好像自己才是被動的那個人。

吳秀雅又低下了頭。

“好,不就是兩千塊嗎,等我出去了,拿到房子,兩千塊又算什麼?”

……

一星期後,吳秀雅被正式批捕。

原本吳秀雅還抱著一絲僥幸心理。

覺得自己還是有可能被釋放的。

她甚至連離開看守所之後要怎麼報複朱博偉都想好了。

卻得到了被逮捕的噩耗。

吳秀雅又急急忙忙地請求約見她的律師,向文雪。

這期間,向文雪又以幫她帶一些生活用品為由,又坑了她一筆錢。

不過,吳秀雅已經顧不上這些了。

如果能出去,那麼這幾千塊錢對她來說都不算錢。

但如果不能出去,這些錢給不給的也沒有什麼區彆了。

隨後,案件材料被移交至法院提起上訴。

很快就到了吳秀雅婚姻詐騙案開庭審理的日子。

這個案件由於影響較大,法院決定進行網絡公開審理。

開庭前,直播間裡就已經對案情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你們看庭審網發布的人員名單了嗎?這個案子,李杭也會出庭!各位都來著了!】

【李杭?他要為嫌疑人辯護嗎?我還以為李杭隻打民事訴訟案件呢】

【不是,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另有其人。李杭是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律師出庭的。】

【那就是那位被騙好幾百萬的那個大冤種請來的救兵吧?】

【人家有名字的,叫朱博偉】

【你們先聽一聽,庭審開始了。】

法庭上,書記員正在宣讀法庭紀律。

宣讀完法庭紀律後,書記員說道,“請公訴人、 辯護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出庭。”

公訴人、向文雪、朱博偉和李杭走入了法庭。

核對完人員之後,書記員又說道,“全體起立, 請審判長、 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和審判員從法庭側麵走出,在座位上站定,說道,“請大家坐下吧。”

今天這位審判長,李杭是第一次見。

那是個眼神銳利的中年女性。

開庭前,李杭查過她的資料,是個有著豐富經驗的法官。

此時,書記員接著說,“報告審判長,本案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 本案被告人已被提押到法庭候審室,本案證人均已到庭等候傳喚。”

“庭前準備工作全部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沉穩地點了點頭。

她敲擊了一下法槌,朗聲說道,“滬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現在開庭。”

審判長接著問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你的姓名是?”

朱博偉老老實實回答道,“朱博偉。”

“請說一下你的基本信息,包括出身年月,身份證號碼,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與被害人的關係,

朱博偉一一回答了。

審判長又問道,“你與被告人是什麼關係?”

朱博偉回答道,“報告審判長,我是被告的丈夫。”

審判長的目光移到李杭身上,“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請陳述你的身份、 基本情況及代理權限。”

“李杭,滬市李杭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李杭回答道。

“傳被告人吳秀雅到庭。”

兩名法警押著吳秀雅從法庭門口走了進來。

這是時隔很久之後,朱博偉再次見到吳秀雅。

在吳秀雅被關押期間,他從來沒有去看望過她。

吳秀雅全程微微低著頭。

但朱博偉也能看出來,她的狀態十分萎靡。

曾經,吳秀雅隻要稍微露出一點難過的表情。

朱博偉就會感覺天都要塌了。

而現在,看著吳秀雅這副狼狽至極的樣子。

他心裡卻沒有一絲波瀾。

吳秀雅被帶到被告席上坐下後,審判長先詢問了她的基本信息。

然後問道,“ 你以前是否曾受過法律處分?”

吳秀雅說道,“沒有。我是一個遵紀守法的良民,從來不犯法。”

吳秀雅見縫插針地為自己辯解了一句。

不過審判長頭也沒抬。隻是轉而開始詢問向文雪。

等到所有出庭人員的信息都詢問完畢後。

審判長宣布道,“現在宣布法庭組成人員,本法庭由何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文文、陳豪南組成合議庭。 書記員李玉梅擔任記錄。”

“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慶、孫麗薇出庭支持公訴。”

“向文雪出庭為被告人吳秀雅辯護,並代理附帶民事訴訟事宜。”

“李杭出庭,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朱博偉代理附帶民事訴訟事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庭審中有下列權利:”

“一,如果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和公訴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響公正裁判的,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隨後,審判長又一一確認了,所有當事人已聽清楚他所說的內容。

並且對合議庭的人員組成沒有異議,不需要申請回避。

“被告人吳秀雅,你聽清楚了嗎?是否申請回避?”

吳秀雅搖了搖頭說,“我不申請回避。審判長和兩位審判員一看就是好人,肯定會公正裁判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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