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網址:洪濤當然不想還債,也不認為祖宗做的事情就一定正確,所以有礙國家發展的政策就必須改。誰敢再用朱元璋的話當借口,那誰就可以去礦山裡挖石頭了。
即便因此把國家拆散、把自己玩死,也必須去做,這就是當皇帝不可推卸的責任,不能因為怕而不乾,也不能因為麻煩而退縮。
事實上真不怕死的人挺多,但真不怕抄家苦役的人卻沒幾個。當景陽皇帝宣布要重修《大明律》時,朝堂上的反對之聲能把瓦片震下來,有幾位翰林院和六科言官甚至上疏大罵皇帝不忠不孝。
可當這幾個人被錦衣衛抄了家,全族送到灤州挖礦永不赦免時,除了十幾位上疏請辭的真男人之外,再也沒人敢在這件事上瞎bb了。
“朕好好講道理你們不聽,反而出口成臟,哪兒還有一絲一毫聖人教化的樣子!既然不想講理,那朕就不講了。
今後凡上疏請辭者,要一並呈送財產明細,將為官多年來的所有收入寫清楚,並全文刊登在報紙之上。有舉報不實者,待錦衣衛與東廠核實後以抄沒家產一成獎勵。
這條肯定會出現在修訂後的《大明律》中,你們到底是君子還是小人就讓世人來評價吧。如果百姓都喜歡手腳不乾淨的官員,那朕就跟著你們一起挖大明江山的牆角,以便百年之後也贏得個明君的稱號,被世人稱讚。”
隨後洪濤就在大朝會上當著滿朝文武,用赤果果的威脅考驗了下每個人的品質。結果很令人沮喪,十四位請辭的官員全部上疏請罪,聲稱要鞠躬儘瘁,為朝廷耗儘最後一絲氣血,死也要死在工作崗位上。
為修訂《大明律》鋪平了道路,洪濤就回歸了皇帝的位置,把具體工作交給了大明的最高司法機關,刑部和大理寺。由他們先完成修訂的初步工作,把互相衝突或功能重疊的律、例剔除乾淨,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增減。
這一步相對要容易的多,隻用了一旬時間就基本完成了,律、例剩下七百多條。但接下來的增減環節卻異常艱難,以至於楊漣和高攀龍也束手束腳,墨跡了兩旬時間,進度基本為零。
前天看完了刑部和大理寺修訂進度的彙報,今天就把兩位主官宣進宮當麵奏對,既是壓力也是表態。以此告訴朝臣們,拖是沒用的,同時也要給經辦者打個樣兒,讓他們有所依據。
“朕抽時間簡單翻了翻,有一條不甚理解。刑律-訴訟中開篇就是越訟,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既然要討論法律問題,洪濤就不能空口白牙的光說虛的。有道是臨陣磨槍不快也光,在處理軍製改革、服兵役、訓練新軍、嚴密關注北方各部動向的間隙,抽空翻了翻刑律卷,這不問題就來了。
所謂越訟,就是越級上告。比如你在當地縣衙打官司輸了,但又不服氣,於是跑到縣的上級部門繼續申訴,就是越級上告。
古代朝廷對這類現象的態度不太一樣,比如唐朝就明令禁止越訟,而北宋後期和南宋是允許越訟的。到了明朝又有所變化,原則上允許越訟,但實際上卻設立了一個很高的台階,讓大部分民眾不敢越訟。
凡是越訟者,不問冤情真假,先笞刑五十下。笞刑古已有之,是五刑之一。明代的笞刑承唐製,分為笞、杖和訊杖三種,皆為一頭大一頭小,長三尺五寸,直徑不同的荊條或木板。
笞最細最輕,大頭直徑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由紫荊條做成。換算下來,一分等於32毫米,一厘等於3.2毫米),大約就是和鉛筆差不多粗細,一米二長的樣子。
後世裡有個國家依舊保留了這種刑法,新加坡,稱之為鞭刑。好像幾鞭子下去,人就受不住了,必須有醫護人員在場隨時準備急救。
洪濤沒挨過紫荊條抽,但被差不多粗的柳樹枝打過後背。隻一下,態度就從桀驁不馴瞬間切換到俯首帖耳了,持續時間至少三四天,後背上腫起來一條比樹枝還粗的肉龍。
這還是小學六年級的孩子抽的,如果換做成年人,掄圓了抽屁股五十下,洪濤覺得訴訟標的低於100萬,這官司還是彆打了。啥冤不冤的,忍了吧。否則屁股被打爛,再感染什麼的,說不定小命就沒了。
明朝人是不是比自己抗揍洪濤沒刻意試驗過,但有這麼恐怖的懲罰擺在眼前,想必會嚇退大多數越訟者。再加上旅途遙遠、道路不熟之類的問題,底層百姓想告個狀太不容易了。
曆史上所有朝代的皇帝、官員,沒一個不把為民做主、為民請命掛在嘴邊上的,甚至還杜撰出來各種青天大老爺,來證明他們不是忽悠人。比如包拯,再比如海瑞,也確實讓很多人信了。
但這些人的腦子裡好像缺了點什麼,比如邏輯。他們難道就不問問,包青天和海青天如此愛惜民眾,為什麼不向皇帝提議把越訟的規矩改改,更方便百姓申訴冤情呢?
有人說了,包青天、海青天獨木難支……沒錯,靠一個人是無法和整個係統作對的。可他們到底提沒提過改變越訟規則的事情呢?不用真的改變,隻要有這個意圖就可以。
如果提過,為啥不大書特書一番,不是更彰顯他們為民做主的人設嗎。如果沒提過,這事兒就有點意思了。口口聲聲為民做主的大清官,還是個法律工作者,居然對專門攔著百姓申訴的規則不聞不問。
再進一步推理,如果他們遇到了越訟的百姓,會不會也先抽五十笞再問案情呢?這種情況大概率是有的,否則他們自己就犯法了。
而楊漣、高攀龍的理想,也是要做一名青天大老爺。現在洪濤就要問問他們,連青紅皂白都不問先打告狀的人五十笞刑,是不是青天大老爺的所作所為。如果不是,為何不從律法中刪去,還故意留著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