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語》治要·始誅
孔子為魯大司寇,有父子訟者,夫子同狴執之〔狴,獄牢也〕,三月不彆。其父請止,夫子赦焉。
季孫聞之,不悅,曰:“司寇欺餘。曩告餘曰:‘為國家者,必先以孝’,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之,何哉?”
孔子喟然歎曰:“嗚呼!上失其道,而殺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聽其獄,是殺不辜也。三軍大敗,不可斬也;獄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謹誅,賊也;征斂無時,暴也;不誡責成,虐也。政無此三者,然後刑可即也。既陳道德以先服之,而猶不可,則尚賢以勸之,又不可,則廢不能以憚之。若是,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從化者,然後待之以刑,則民鹹知罪矣。是以威厲而不試,刑措而不用也。今世不然,亂其教,煩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罪焉,又從而製之,故刑彌繁而盜不勝也。世俗之陵遲久矣,雖有刑法,民能勿逾乎?”
《孔子家語》治要·致思
子貢問治民於孔子。孔子曰:“懍懍焉,如以腐索禦馬〔懍懍焉,誡懼之貌。 馬,突馬也〕。”
子貢曰:“何其畏也?”
孔子曰:“夫通達之屬,皆人也。以道導之,則吾畜也;不以道導之,則吾仇也。若之何其無畏也!”
《漢書》治要(四)
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據此之公,無私如天地,豈顧不用哉?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為人主計者,莫如先審取舍。取舍之極,定於內,而安危之萌應於外矣。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積漸然,不可不察也。人主之所積,在其取舍。
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異。或導之以德教,或驅之以法令。導之以德教,德教洽而民氣樂;驅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哀。哀樂之感,禍福之應也。
《淮南子》治要·泰族
民無廉恥,不可治也。非修禮義,廉恥不立。民不知禮義,法弗能正也。非崇善廢醜,不向禮義。無法不可以為治也,不知禮義不可以行法。
法能殺不孝者,而不能使人為孔、墨之行;法能刑竊盜者,而不能使人為伯夷之廉。孔子養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為文章,行為儀表,教之所成也。墨子服役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還踵,化之所致也。
《漢書》治要(二)
至武帝即位,議立明堂,製禮服。
會竇太後不悅儒術,其事又廢。後董仲舒言:“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務德教而省刑罰。今廢先王之德教,獨用執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難成也。是故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為大務,立大學以教於國,設庠序以化於邑。教化已明,習俗已成,天下嘗無一人之獄矣。至周末世,大為無道。秦繼其後,又益甚之。今漢繼秦之後,雖欲治之,無可奈何。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如以湯止沸,沸愈甚而無益。譬之琴瑟不調,甚者必解而更張之,乃可鼓也。為政而不行,甚者必變而更化之,乃可理也。故漢得天下以來,常欲以善治,而至今不能勝殘去殺者,失之當更化而不能更化也。”是時,上方征討四夷,銳誌武功,不暇留意禮文之事。
《漢書》治要(二)
至成帝時,劉向說上:“宜興辟雍,設庠序,陳禮樂,隆雅、頌之聲,盛揖讓之容,以風化天下。如此而不治,未之有也。或曰,不能具禮。禮以養人為本,如有過差,是過而養人也。刑罰之過,或至死傷。
今之刑,非皋陶之法也,而有司請定法,削則削,筆則筆,救時務也。至於禮樂,則曰不敢,是敢於殺人,不敢於養人也。夫教化之比於刑法,刑法輕,是舍所重而急所輕也。且教化所恃以為治,刑法所以助治也。今廢所恃而獨立其所助,非所以致太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