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態度誠懇地認罪認罰,也就定表明了辯護人在這個案子當中采用的訴訟策略——罪輕辯護!
其實,這也是很多辯護人在公訴案中最常采用的訴訟策略。
甚至在很多情況下,即便辯護人知道案子另有隱情,也會勸說被告人認罪,以此來為當事人爭取減刑
個中原因,咳咳,懂的都懂。
如此,庭審順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首先就是舉證質證。
雖然被告人已經認罪,但這並不代表公訴人就不需要出示證據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會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畢竟被告人認罪並不一定是真的犯罪,也可能是迫於外界壓力,又或者受到蒙騙、威脅、恐嚇等情況,被迫認罪,就好像前不久上映的港片《誤判》,就是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所以,
不管被告人是否認罪,公訴人舉證這一個環節,都是必不可少的。
合議庭最終判決被告人是否有罪,最大的參考因素,還是證據!
至於被告人的態度,更多影響的是罪名成立後的判決輕重——認罪認罰判得輕,拒絕認罪判得重。
公訴人趙凱旋準備充分,直接起身,出示證據。
本案案情簡單,證據自然也沒有什麼複雜的。
“第一份證據,是由被害人提供的現場視頻,大家請看屏幕”
“該視頻中可以明顯看到,被告人遛狗未牽繩,並明確向其寵物犬下達了攻擊被害人的命令,而寵物犬也確實攻擊了被害人,將其撲倒,造成瓷器破碎。”
“這份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故意毀壞財物之行為確實存在。”
“第二份證據,是小紅豬用戶‘晶致女孩’發表的標題為《九敏九敏集美們!我遇到變態猥瑣男了!》的視頻截圖,在其評論區,用戶‘鳳舞九天’留言評論,曝光了被害人的姓名、電話以及照片!”
“而昵稱為‘鳳舞九天’的小紅豬賬號,經查可以確定為被告人張開鳳所注冊申領,以及使用。這一點,在其手機中小紅豬a上也可得到證實。”
“這份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存在侵犯被害人隱私信息之行為。”
“”
除了這兩個最強有力的證據之外,公訴人還準備了其他證據。
如:瓷器的權威鑒定報告,證實其價值。
還請來了證人出庭,正是瓷器被摔壞時,在現場目睹了這一切的少婦。
“辯護人,要質證嗎?”
在公訴人舉證結束後,法官陳忠漢詢問道。
張偉緩緩搖頭:“辯護人不予質證。”
“張偉!”
見狀,張開鳳頓時就有點急了。
怎麼啥也不說就認輸了?
“你反駁他啊!你在乾什麼!!!”張開鳳咬牙低吼。
張偉瞥了她一眼,用嘴型無聲道:“閉嘴。”
質證?
如何質證!?
這些證據,組成了完美的證據鏈,根本就沒有質證的角度。
而且,這個案子張偉決定進行罪輕辯護,那麼也就沒必要進行質證——這麼做非但對減刑沒幫助,反而有可能產生反作用。
放棄質證,才是最明智的做法。
“好,”陳忠漢緩緩點頭,沉聲道,“鑒於辯護人不進行質證,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主要圍繞被告人罪刑輕重進行辯論。”
張偉瞬間來了精神。
他放棄質證,就是為了在法庭辯論環節更好的發揮。
而他準備的訴訟策略,重點也在於此。
“尊敬的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張偉率先起身,直接出招。
“我方當事人對於所犯罪行供認不諱,態度良好,並且也願意積極賠償所有損失。”
“但是,我認為本案還存在疑點。”
“首先就是故意毀壞財物案。”
張偉聲音洪亮,吐字清晰,闡明自己的觀點。
“我曾前往被告人與被害人所在小區,調取物業監控,得知在案發前幾日,我方當事人與被害人曾在電梯口發生衝突。”
“當時,我方當事人遛狗未牽繩,其寵物犬驚嚇到了被害人,致使其西瓜與可樂掉落摔壞。”
“而在案發當日中午,雙方再次碰麵,發生口角。”
“我有理由做出這樣的判斷:被害人很可能因為這些事情,對我方當事人心存不滿,甚至是怨恨。”
張偉雙眼微眯,語氣驟然變得嚴厲了幾分:
“基於這一點,我有理由懷疑,案發當時被害人與我方當事人的‘偶遇’並非‘偶遇’,很可能是他刻意安排。”
“他故意帶著貴重古董,在特定的時間出現在特定的地方,與我方當事人碰麵,也深知我方當事人有遛狗不牽繩的習慣,很可能會發生一些意外,到時候,古董瓷器破碎便順理成章”
“而他這麼做,目的就是為了報複我方當事人!”
張偉深吸一口氣,看向法台方向:
“當然,我並非為我方當事人開脫罪責,隻是希望合議庭考慮這種可能性,對我方當事人酌情減輕刑罰。”
雖然在藍水咖啡館,張偉做出這一番推論後便被林北駁倒了。
但這並不妨礙張偉在法庭上繼續提出自己的猜測。
隻要能讓合議庭相信,就可以爭取到較大幅度的減刑,畢竟純主觀惡意的犯罪,與被人算計後實施犯罪行為,雖然造成的危害結果是一樣的,但性質卻相差甚大。
即便不能徹底讓合議庭采納這樣的猜測,但隻要在他們心裡埋下這個懷疑的種子,讓他們意識到有這種可能性的存在,對減刑也是有幫助的。
張偉的這一策略,雖然沒什麼高深之處,卻簡單有效。
“反對!”
張偉話音剛落,公訴人的反對便如期而至。
趙凱旋站起身,高聲道:
“反對辯護人在沒有實證的前提下,針對本案被害人做出惡意性猜測!”
張偉立刻反擊:“雖無實證,但這是基於既定事實做出的合理推測!我們確實需要考慮到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
趙凱旋針鋒相對:“法庭是講證據的地方!”
“民事訴訟才可能會采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刑事訴訟,隻看證據!”
“沒有證據,等於並非事實!”
“反對辯護人無端惡意揣測!”
張偉還想爭取一下,便聽到“咚”的一聲,陳忠漢敲響法槌,沉聲道:“反對有效,辯護人,請拿出證據支持你的觀點。”
張偉無奈道:“我並無證據。”
陳忠漢道:“既如此,便不要再提此事。”
“好吧”
張偉很是無奈。
卻也沒有辦法。
本身這一招,就算是另辟蹊徑。
能奏效固然好。
可是被公訴人駁倒,也在意料之內。
畢竟,這一切確實隻是推測,沒有絲毫證據。
不過張偉並不氣餒。
這一回合他失利了,還有下一回合!
張偉重整旗鼓,這次,他調轉槍頭,轉向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審判長,審判員,在曝光被害人身份隱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中,我方當事人隻是從犯!”
“首先,這一切的最初提出者,是本案2號被告人陳晶晶,我方當事人完全是受其慫恿教唆,才犯下大錯鑄成大禍。”
“其次,曝光信息也是基於2號被告人的粉絲量和熱度,才得以廣泛傳播,擴大影響。”
“因此我認為,在本犯罪行為中,我方當事人隻是從犯,2號被告人才是主犯!”
張偉直接來了個“死道友不死貧道”。
將這口大黑鍋,甩到了此刻尚未出庭,仍在候審室等候的2號被告人陳晶晶身上。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張偉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