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席位上有兩個律師,一個是張偉,另一個也是張偉。
因為張偉裂開了。
開庭前,他跟個老媽子似的,再三叮囑,耳提麵命。
告訴任君美開庭後一定一定要認罪認罰。
隻有先把基礎打好,張偉才能更好的為她爭取減刑。
如果一切順利,甚至有望把刑期減到三年。
為此,
張偉精心準備訴訟策略,不斷推演庭審中可能出現的狀況和麵臨的挑戰,並製定相應的應對措施。
可千算萬算,他最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任君美一句“我是冤枉的”,徹底粉碎了張偉的所有準備。
他原地裂開。
“你在乾什麼!我跟你說了彆亂來彆亂來!你聽不懂人話嗎啊!?”
張偉瘋狂衝著任君美使眼色,咬牙低吼。
希望任君美能及時醒悟,趕緊改口,或許還有得救。
然而
任君美充耳不聞,視若無睹。
站在那裡自顧自地喊著冤。
“法官大人,我真是冤枉的!”
“這一切都是那個人故意算計陷害我,他這是釣魚執法!”
任君美指著對麵的林北,大聲嚷嚷著。
“他一早就準備好了證據,卻故意不拿出來,這不就是給我挖坑嗎!”
“就算我有錯,難道他就一點問題都沒有?我不服!”
審判長和兩位審判員相互對視了幾眼。
都看到了對方眼中莫名的神色。
這案子的材料,他們可都是提前看過的,真不知道這個被告人是哪兒來的臉皮在這裡喊冤
對麵,林北的表情也是變得非常怪異。
他現在不是懷疑,是可以確定任君美的大腦皮層就是一點褶皺都沒有。
光滑得一。
否則怎麼會做出這種寫進小說裡都得被大帥逼讀者們瘋狂吐槽降智的傻逼操作來?
你以為你喊的是冤?
其實你關上的是減刑的門!
林北冷笑。
“咚——”
見任君美一個勁兒在那邊喋喋不休,車軲轆話來回說,完全沒有結束的跡象,審判長直接敲響法槌打斷。
沉聲道:“鑒於被告人拒絕認罪,本次法庭調查圍繞罪名是否成立進行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
“原告方有證據要出示嗎?”
“有!”
羅祥點頭。
雖然任君美刪掉了微博,但是沒關係,林北早就提前取證,將相關微博截圖、錄屏。
此外,法院立案後,羅祥還專門申請了調查令。
憑此調查令,從微博官方獲取了後台真實數據——所以說互聯網是有記憶的,你在網上留下的痕跡是不可能清理乾淨的。
啥?
你問要是微博官方不配合咋辦?
嗬嗬
你怕是不知道法外狂徒的“狂”字是怎麼來的。
羅祥開始出示證據。
最強有力的證據有二。
其一,自然就是林北提供的出租車內監控視頻以及自己用手機拍攝的視頻,用來還原事情真相,表明尾隨行為並不存在。
其二,就是微博官方提供的,任君美那三條侵權微博的內容和數據。
內容,表明對方的誹謗行為。
數據,說明誹謗言論的傳播範圍。
兩者結合。
再加上一些邊角料。
這證據鏈就徹底完善了。
“辯護人,對於這些證據你是否要進行質證?”審判長問張偉。
張偉道:“我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不認可證據的證明力度。”
證據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一般來說,要從這三個角度進行質證,隻要能找到一絲破綻,就可能推翻證據,令合議庭不采納。
然而
這個案子的證據堪稱無懈可擊。
根本沒有質證的角度。
因此,張偉隻能拿出萬金油的“不認可證明力度”來說事兒。
這句話看似沒啥用,實際上也確實沒啥用。
關於這一點,張偉也心知肚明。
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兒
舉證質證環節就這麼毫無波瀾地結束。
接著便進入法庭辯論環節,這才是本次庭審的重中之重。
這次,張偉率先開口。
“首先我想替我的當事人解釋一下,剛才她情緒激動表述不準確,其實她拒絕認罪針對的是尋釁滋事罪,至於誹謗罪,我方當事人是認罪的。”
“張偉你踏馬坑我!?”
任君美一聽這話頓時就急了,咬牙低吼。
“你閉嘴!”
張偉瞥了她一眼,冷冷道。
你特麼還有臉問?
要不是你亂來,我也不至於這麼被動!
其實,張偉事先針對罪輕辯護已經做了充分準備,從多個角度切入,爭取減刑。
結果任君美上來就是一個拒絕認罪的大動作。
直接打了他一個措手不及。
沒辦法,張偉隻能儘量補救,把任君美的話往回圓。
他的策略就是,棄車保帥!
車,是誹謗罪。
帥,是尋釁滋事罪。
放棄誹謗罪的辯護。
以退為進,絕處逢生,專攻尋釁滋事罪。
而且,針對尋釁滋事罪也無法進行罪輕辯護,隻能進行無罪辯護。
成則罷了。
如果敗嗬嗬。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四種破壞社會秩序的情形:”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鬨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張偉硬著頭皮說道:
“而我方當事人網絡發帖的行為,並不符合以上四種情形的任何一種,因此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羅祥緩緩搖頭。
對方律師確實有兩把刷子,隻可惜,這刷子沒毛。
當即開口沉聲道:“對方律師說的沒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確實規定了四種情形,但我們在實務中,不能生搬硬套,還需要結合相應的司法解釋深入理解。”
“在《最高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就有這樣的說明:”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鬨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換言之,”
羅祥微微一笑。
“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於尋釁滋事罪約定情形的第四條!”
“構成尋釁滋事罪!”
羅祥氣場強大,聲音洪亮,強勢駁倒張偉的辯護詞。
張偉臉色變得非常難看。
內心叫苦不迭。
本就是情況有變倉促改換訴訟策略,偏偏對手還是羅祥這樣的大魔王。
一個回合,潰不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