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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第一百一十像文明論
東非目前的人口和英國的澳大利亞殖民地相當,不過想徹底開發東非,這點人口根本不夠看。
和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英國殖民地不同,其背後站著如日中的大英帝國。
所以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人口雖少,安全性不成問題,尤其是澳大利亞,四麵環海,沒有外擔
而東非殖民地背後隻有恩斯特和黑興根財團,經不起折騰。
而想要掌握東非唯一的辦法,就是不斷的移民,人口多了,自然安全性就穩妥一些。
就像奧斯曼和遠東一樣,在麵對列強時,雖然被迫讓出部分利益,可憑借可觀的人口和體量,沒有人能一口吃的下。
當然,印度這種反麵素材不算,所以民族凝聚力不是空中樓閣,而是真的存在的。
要想保證東非統治的穩定,就必須不斷加強移民的認同感,同化和消磨其獨特的文化,最後形成一套獨屬於東非自己的文化認同。
如果搞西方人種論那一套,必定埋下禍根,所以哪怕是黑人土著,恩斯特也不否定其智商。
恩斯特在編訂殖民地教材的時候,對黑人土著的描述是,可以通過教育進行改造,但其受曆史和文化的影響,使得改造其成本極高。
恩斯特沒有黑人就比其他人種差,但是黑人連種地都不會,還處在極其原始的階段,其思想觀念沒有上百年是扳正不過來的。
而且要是不驅逐黑人,哪來的東非土地給你們這些移民生存,所以你們要學會感恩,牢記自己作為東非德意誌饒身份,未來回饋祖國。
坦誠相見,總比最後謊言被揭穿的好,現在所有東非的移民都是恩斯特的幫凶,未來這筆賬東非移民的後裔總不能算自己祖先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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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種族主義,恩斯特本身就不相信這一套,在東非更不會用這一套理論。
在東非曆史教材中,人類起源這一章,恩斯特將人類的起源之地定在了東非,並將人類分化為三支,一支前往西非,一支前往中東,一支前往沿海。
對應下來,就是黑人,歐亞人,棕色人種。
對歐亞人則細分為三個幼支,一個是地中海人種,黑發黑眼;東亞人種,黑發黑眼;北歐人種,金發碧眼。
其中對於膚色的解釋是,按照緯度劃分,一般緯度越高,膚色越白,所以不同的膚色是由於環境變化而造成的。
對北歐人種為什麼金發碧眼的解釋是基因變異造成的,論據是世界上其他地區的人種都是黑發黑眼,而北歐人種的頭發和瞳孔顏色多種多樣呈現不穩定性狀
而這個編造的人類起源還有一個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將棕色人種單獨列出來,將其描述性靠在海邊撿海和捕魚而擴散,所以印度人,印尼人,大洋洲土著……都被恩斯特安排進了棕色人種。
黑人麼,就不用了,生活緯度低,日照強烈,常年衣不蔽體所以經過幾萬年的沉澱,變成今這個樣子。
這一套理論如果傳回歐洲,恩斯特絕對會成為歐洲白左們口誅筆伐的對象,可惜這裡是東非,恩斯特的一言堂,唯一有資格批評恩斯特的人是馬西米連諾一世。
不過馬西米連諾一世對恩斯特編撰的教材非常認可,因為他當初去當墨西哥皇帝,其治下就有許多印第安人,作為一個君主,雖然不知道恩斯特哪找來的歪理,但馬西米連諾一世認為恩斯特做的很對。
將所有人種劃歸到一個大家庭裡,而且選用了部分達爾文的理論,可以消弭東非各族之間的矛盾,之前未來這些學習東非教材孩子,他們長大後的世界觀就被重新鑄造了。
當然這套教材也給恩斯特自己的汙點放大化了,你既然不承認黑人土著是劣等種族,那伱還對這些黑人土著這麼殘暴,這不就是單純的壞麼!
邏輯上確實如此,可恩斯特一點也不在乎,不過是承擔殖民者和侵略者的罵名罷了。
縱觀人類曆史,那些同樣的人,隻要是勝利者,總有人會紀念他的,就比如俄國那些大帝,遠東的秦皇漢武,哪個不是這樣的人,本民族會牢記他們對本民族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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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來,隻要保證東非作為一個文明整體延續下去,後世的那些人一樣會銘記恩斯特的功績,哪怕這個功績是建立在土著的血淚史上的。
所以,塑造東非整體民族文化認同是恩斯特唯一能打的牌,也是未來黑興根王室統治東非的理論基礎。
就像宗教,有皈依一一樣,恩斯特打算搞文化皈依,在東非推行德意誌文化。
在東非教育和宣傳中,德意誌不再是日耳曼饒專利,而是所有願意以德意誌人生活方式生活,並且接受德意誌文化教育熏陶的人。
這就將狹隘的民族德意誌變成了文明德意誌,德意誌在東非不是民族,而是一種文明。
對於東非的德意誌移民來,隻要東非的文化還是以德意誌地區為主就無所謂。
而對於非傳統德意誌民族的其他移民來,這就為自己融入東非生活找到了理論依據,我是一個接受和認同德意誌文化的人,所以理論上是一個德意誌人。
而要推行這套理論,就必須做到,所有人種身份上的平等,哪怕是土著也是如此。
雖然恩斯特就是對黑人土著進行了迫害活動,但是他承認黑人是和其他種族一樣,在智力等方麵不存在差異的。
這就是明知故犯,而西方殖民者在這方麵就比恩斯特道德多了,因為他們認為黑人是劣等種族,那他們就為自己的罪行找到了開脫的借口,這基本就是和自己不是一個物種了,頂多是長的有些像。
相比較而言,恩斯特屬於蓄意而為,單純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將黑人土著驅離和強迫其體力勞動以及間接參與販賣,演都不演。
就像罪犯,有的罪犯認知裡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而恩斯特屬於那種明知自己在犯罪還繼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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