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賓、馬大利、周長征還有劉芳芳,都要進監獄了!”
張為民啪地拍了一下自己的胸口:
“是我!把他們送進去的!”
劉學勤盯著張為民沉默了片刻:
“你說的這些都是真的?”
“當然是真的!這可是你劉副廠長把那個‘副’字去掉的絕佳機會,怎麼操作不用我教你了吧?”
張為民眼睛裡閃爍著一種篤定、自信、還有超然的光,這讓劉學勤對他說的話沒有了質疑的勇氣:
“好的,老張,我明白了。我現在得去趟局裡,你先回吧,改天我去找你。”
下了班後,那些工友都沒走,張為民給他們下的那個鉤子太誘人了。
一是有酒有菜,能不花錢免費吃喝一頓,誰走誰傻子。
二是廠長劉國賓,工會主席周長征,還有張為民老婆的大瓜……比酒菜還誘人。
張為民在工廠附近的飯店炒了幾個菜,又買了一些豬頭肉、燒雞、醬牛肉,還買了幾瓶十年的老白汾酒。
工友們在車間的休息間裡支起桌子,情緒飽滿地準備享受這頓美食和八卦大餐。
張為民給工友們把酒倒上:
“各位工友,今天是我入廠二十年來頭一回跟大家喝酒,我先乾了!”
張為民把酒盅裡的酒一飲而儘,工友們熱烈鼓掌。
以前工友們下了班,也經常有這種班後的小聚,大家湊錢買點小菜和便宜白酒,今天張為民準備的這些,對他們來說已經是非常豐盛了。
幾輪互相敬酒之後,洪大牛提起了今晚最重要的節目:
“老張,你也彆光勸我們喝酒,我們最想知道的是,劉廠長、周主席,馬大利,還有你家……啊~哈哈哈,怎麼今天都沒來上班,你快說說。”
張為民抿了一口酒,夾了一塊醬牛肉,一邊嚼一邊說道:
“劉國賓、馬大利,周長征還有劉芳芳,他們被警察抓起來了,是我,把他們送進去的。”
洪大牛拍著張為民的肩膀:
“老張啊,你可甭吹牛了,你有這本事?”
張為民:
“我不僅能把他們幾個送進監獄,我還能讓劉學勤當上廠長!不信咱們就打個賭!”
“賭什麼?”
工友們開始起哄。
“賭什麼?如果我說的這些都應驗了,以後你們都得聽我的,我讓你們乾什麼,你們就乾什麼。如果我說的這些不是真的,就今晚這標準,咱們連搞一個月!”
張為民豪情萬丈地說道。
“那不行,你讓我們乾什麼,我們就乾什麼,你讓我們去死,我們還真去死啊?”
洪大牛說道。
“你看你,這不抬杠嗎,我哪舍得讓你們去死。我說的是乾活兒,乾活兒聽我的。”
“那可以,就這麼定了,來乾杯!”
張為民把一眾工友哄的高高興興的。
劉學勤去工業局找領導了解情況,果然,前一天晚上,警察去劉國賓家裡把劉國賓帶走了,包括他的小舅子馬大利。
劉學勤立即抓住這個機會,動用所有關係,把廠長的職位搞到了手。
一個月後。
張為民的案子被分成了三個案子分彆提起公訴。
一是周長征、劉芳芳故意殺人案。
二是馬大利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人重傷逃逸案。
三是劉國賓指使司機替馬大利頂罪案。
後來,拔出蘿卜帶出泥,劉國賓貪汙、受賄、侵占國有資產的事兒都被扯了出來。
最後的審判結果是:
周長征、劉芳芳主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劉芳芳做為實施者被認定為主犯,但因其有自首情節,且有認罪悔罪情節,被判有期徒刑7年。
周長征因在此案中處於主要策劃者的角色,主觀惡意較重,也被認定為主犯,但無自首情節,被判有期徒刑9年。
而馬大利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屬情節較重,被判有期徒刑7年。
侯二勇(劉國賓的司機)犯包庇罪、偽證罪,因受劉國賓驅使,且事後坦白,被判有期徒刑1年。
劉國賓,犯包庇罪、偽證罪或妨害作證罪、保險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其他貪汙、受賄、侵占國有資產等罪行,另案審理。
這個結果看來挺圓滿的。
但是——
不出點意外,這小說還能寫的下去嗎?
但是——出意外了。
劉芳芳在入獄體檢時被發現,她懷孕了。
根據我國法律,對懷孕的女性罪犯,優先保障其人道主義待遇,可以依法暫予監外執行。
劉芳芳又被獄警送回了張為民的家。
“警察同誌,你們怎麼又把這個殺人犯送回我家了?”
張為民激動地問獄警。
“劉芳芳現在是懷孕期間,根據法律規定,她必須回家生完孩子,並且過了一年的哺乳期後才能繼續服刑。”
獄警解釋道。
“她懷孕了關我什麼事啊?”
張為民有點激動。
“你是她的丈夫,怎麼就不關你的事?”
“我……我本打來打算是要跟她離婚的。警察同誌,您不會不知道她為什麼被判刑的吧?”
“我們當然知道啊,她犯故意殺人罪未遂。”
“她要殺的那個人就是我!是我!你們還把她又給我送回來?”
張為民眼光的怒火已經到到無法遏製的地步!
“張為民同誌,你即使要跟她離婚,也得等她生完孩子,過了一年的哺乳期以後,根據婚姻法規定,婦女在懷孕和哺乳期內,男方是不能單方麵提出離婚的。不過你可以嘗試去法院起訴離婚,那到時候就要看法官怎麼判了。”
“這還有沒有天理啦?她跟彆人懷了孩子,還要殺了我,現在我還得養著她?我不服!”
“張為民同誌,這就是法律規定的,你現在還是她的法定丈夫,你就有在她孕期和哺乳期內撫養劉芳芳和你們的孩子。如果你有異議,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或行政複議。”
“可是,那孩子不是我的,是她跟那個周長征的,你們應該把她送到周長征家去。”
“好了,張為民同誌,我已經跟你解釋清楚了。你不但對劉芳芳有撫養義務,並且有監管義務。在監外執行期間,你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對劉芳芳進行嚴格監管,不經允許不得離開本市。好了,人就交給你了,記住啊,監管歸監管,你可不能虐待她。你在這份文件上簽個字。”
張為民崩潰極了,對著劉芳芳狠狠地說道:
“造孽啊!你想要我命,我還得養你跟彆人的孩子?!”